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办法
2019-03-18

  一、总则

  (一)为加强协会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,规范分支(代表)机构业务活动,发挥分支(代表)机构作用,促进分支(代表)机构健康、持续发展。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协会《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(二)凡愿意遵守本会章程,在国际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某项专业领域能起组织带动作用,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单位或个人;同时能够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业务活动,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的,可向本会申请成立分支(代表)机构。

  (三)本会分支机构分为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,代表机构分为代表处、办事处、联络处。分支(代表)机构是本会按行业、专业或在其它地域代表本会开展活动、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。

  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“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”名称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。分支(代表)机构如果需要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。

  二、分支(代表)机构的设置及管理

  (一)本会代表处、办事处、联络处按地域进行设置,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按行业、专业或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设置。

  (二)分支(代表)机构实行会长(主任)负责制,设会长(主任)1人,办事员2-7人。分支(代表)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(副主任)1至2人。可聘请权威人士担任分支机构顾问。

  (三)分支(代表)支机构的负责人由申请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单位或本会秘书处提名,由本会聘任或任命,分支(代表)机构副会长(副主任)人选由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负责聘任或任命。

  分支(代表)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均需按照《人员登记表》的要求向本会进行备案管理。

  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领导。业务由本会相应部门分类管理。

  (五)分支(代表)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法律责任由申请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承担。分支(代表)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、刻制印章、从事超过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

  (六)分支(代表)机构职责:

  1、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  2、积极发展会员,加强与会员的联系,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。

  3、代表本会开展工作,大力开拓业务领域,发挥沟通、协调、咨询、服务的功能。

  4、及时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域业务发展的新动向、新举措,广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。

  5、分支(代表)机构每年至少协助本会开展一次活动。

  (七)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分支(代表)机构的监督、管理、指导工作,主要职责为:

  1、对分支(代表)机构进行组织管理,考察、监督、任免分支(代表)机构主要负责人。

  2、对分支(代表)机构进行业务指导,确定业务发展方向,对经批准的业务给予多方面支持。

  3、对分支(代表)机构进行业务监督,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进行政策、商业风险评估和管理,防范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,批准各项业务的实施。

  4、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。

  (八)分支(代表)机构应依照协会《章程》制定工作条例,报本会备案。主要内容包括:机构名称、办公地点、具体业务范围与工作重点、主要活动方式、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、资产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相关事项。

  三、分支(代表)机构的设立及变更

  (一)申请设立本会分支(代表)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1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
  2、必要的活动经费和资产及专职工作人员。

  3、承认本会章程,并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  4、有能力开展相应工作。

  (二)提出申请,申报材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:

  1、设立申请书,包括设立的理由,分支(代表)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。

  2、负责人姓名、工作单位、户口所在地、联系电话等。

  3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。

  4、负责人详细的工作简历。

  5、工作人员数量及各自简历。

  6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。

  7、详细的办公地址。

  8、办公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。

  9、其它必要材料。

  上述材料交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。

  (三)分支(代表)机构申请者持初审意见书,到协会领取《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申请书》,由秘书处进行程序性审查,秘书长负责审定。

  (四)秘书长审定后,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,审议通过后,正式批准成立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××分支(代表)机构。

  (五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会不予批准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。

  1、申请设立的分支(代表)机构在该行业、专业或地域已经存在的。

  2、申请设立的分支(代表)机构活动内容、承办事项与本会的规章相抵触的。

  3、申请设立的分支(代表)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。

  4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  (六)分支(代表)机构变更,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:

  1、变更申请书。

  2、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。

  3、《分支(代表)机构变更登记表》。

  变更负责人时,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。住所变更的,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。

  变更事项经本会审查批准后,办理相关变更手续。

  四、分支(代表)机构的注销

  (一)分支(代表)机构的注销,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:

  1、注销登记申请书。

  2、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。

  3、《分支(代表)机构注销登记表》。

  注销事项经本会审查批准后,办理相关注销手续。

  (二)分支(代表)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会秘书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限期停止活动,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等措施;情节严重的,予以注销;构成犯罪的,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1、私自刻制分支(代表)机构印章及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  2、超出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;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。

  3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、检查的。

  4、未经本会秘书处的批准,擅自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,并以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进行活动,或者对分支(代表)机构疏于管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  5、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。

  6、侵占、私分、挪用分支(代表)机构资产的。

  7、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交纳会费的。

  8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的。

  (三)分支(代表)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,予以撤销:

  1、未完成协会《章程》和分支(代表)机构工作条例规定任务的。

  2、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解散的。

  3、分支(代表)机构存在重复设立、分立或合并情况的。

  4、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法乱纪,受到查处的。

  5、分支(代表)机构在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。

  6、其它原因终止的。

  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解散时,其资金、财产等事项,按协会《章程》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五、分支(代表)机构财务管理

  (一)本会对分支(代表)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。分支(代表)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,业务收入必须进入本会指定的公开账户,本会统一开具票据。

  (二)分支(代表)机构在提取、使用其支配范围内的资金时,应当及时向协会提供等额的合法支出票据。

  (三)分支(代表)机构可以根据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。

  以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发展的会员,所收取的会费归分支(代表)机构所有,分支(代表)机构会员名录及会员资料必须报协会登记备案。若分支(代表)机构发展的会员愿意加入协会总会,所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总会所有。

  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及分支(代表)机构的学术研究、业务开展及其它公益事业。

  (四)协会总会会员会费以协会总会名义收取,分支(代表)机构会员会费以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收取。分支(代表)机构应积极协助总会发展会员,向总会交纳会费。每年为总会发展会员和向总会交纳会费金额不应低于50万元人民币,应在当年的12月底前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。

  (五)分支(代表)机构业务经费的主要来源为:

  1、发展会员收取会费。

  2、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
  3、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。

  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(六)本会秘书处对分支(代表)机构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情况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。

  (七)分支(代表)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,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。

  六、分支(代表)机构业务管理

  (一)在本会领导下,分支(代表)机构享有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,并负有接受本会全面管理和监督的义务。

  (二)地域性代表机构应在其名称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,原则上不得跨地域活动和开展工作。

  (三)分支(代表)机构每年应当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、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,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协会秘书处。

  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开展的业务项目均需得到本会的批准。分支(代表)机构在开展业务项目前,必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才能够开展工作。

  (五)分支(代表)机构不得私自以协会或分支(代表)机构的名义对外签发文件,签署经济、贸易合同及有关协议,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申请设立该分支(代表)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(六)本会为各分支(代表)机构建立统一的互联网业务平台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,分支(代表)机构不得自行单独建立网站。

  七、附则

 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。本办法自2014年7月19日起正式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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